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办理须知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7、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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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转贷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转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银行印章);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收入证明及申请贷款前最近一年工资流水;

9、《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向本中心贷款窗口申领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10、《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可至相关受托银行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

2、该业务办理成功后,会造成转贷职工商业贷款次数增加,可能造成今后银行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再次办理商业贷款。

3、转贷过程中商业贷款部分以银行审批为准,若公积金和承办银行审批贷款年限不一致的,按年限较短的办理。

4、转贷职工必须等公积金转贷部分和商业转贷部分全部批准通过后,才可去还清原商业贷款。

5、所购住房为首套自住住房的,需提交由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江阴、宜兴由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6、“改善型住宅(高品质住宅等)”以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名单为准。

7、“多子女家庭”以我市各街道卫健部门出具的多子女家庭证明材料为准。

8、“人才家庭”可提供“无锡人才”微信小程序中认证的“人才码”,并经中心核验后办理,区县级人才可参照市级政策,提供区县级人才管理部门核验通过的人才证明办理。

9、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需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须知》。

10、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有关证件及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兵文、人力资源)出具的现役证明原件。

11、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12、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13、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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